委員會
Committee.
學會組織圖 organization
會員委員會
吳俊霖(主委) 國家地震工程研究中心 副主任
林子剛 國立陽明交通大學土木工程系 系主任
胡宣德 國立成功大學土木工程系 教授
林主潔 大陸工程公司 副總經理
吳演聲 中興工程顧問公司正工程師
熊彬成 國立中興大學土木工程系 副教授
中華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九月六日第一屆第二次理監事聯席會議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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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本簡則依據本會章程第二十六條之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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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委員會之任務如右:(一)委員會年度工作計畫編擬。(二)會員招募。(三)會員資格審查。(四)會員籍冊登錄。(五)會員權益資訊之收集及聯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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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本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委員五至九人,得設副主任委員一人,由理事長提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其任期與當屆理監事任期相同,連聘得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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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本委員會應遵行本會章程所定之任務,並執行理事會交辦事項,對外行文以本會名義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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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本委員會之經費,由本會統籌編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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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本委員會不定期舉行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之,並擔任會議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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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本委員會之決議,應有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委員較多數之同意,並經提報本會理事會通過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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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本委員會主任委員應列席本會理事會議,提出工作執行報告,並列入會議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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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本簡則未盡事宜,悉依本會章程及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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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本簡則經本會理事會通過,修正時亦同。
學術委員會
廖國偉(主委) 國立臺灣大學生物環境系統工程學系 教授兼生態工程中心主任
王瑞斌 國立中央大學土木工程系 特聘教授兼產學營運中心副主任
王人牧 淡江大學土木工程學系 副教授兼風工程研究中心主任
羅元隆 國立臺北科技大學土木工程系 副教授
林偲妘 國立臺灣大學土木工程學系 助理教授
林其穎 國立陽明交通大學土木工程學系 助理教授
王昱力 國立臺灣大學生物環境系統工程學系 助理教授
中華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九月六日第一屆第二次理監事聯席會議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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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本簡則依據本會章程第二十六條之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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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委員會之任務如右:(一)委員會年度工作計畫編擬。(二)國內外可靠度工程相關學術活動、訓練課程的規劃與推動。(三)可靠度工程活動資訊收集與推廣。(四)本會學術相關評獎規劃與推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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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本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委員五至九人,得設副主任委員一人,由理事長提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其任期與當屆理監事任期相同,連聘得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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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本委員會應遵行本會章程所定之任務,並執行理事會交辦事項,對外行文以本會名義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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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本委員會之經費,由本會統籌編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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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本委員會不定期舉行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之,並擔任會議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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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本委員會之決議,應有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委員較多數之同意,並經提報本會理事會通過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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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本委員會主任委員應列席本會理事會議,提出工作執行報告,並列入會議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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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本簡則未盡事宜,悉依本會章程及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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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本簡則經本會理事會通過,修正時亦同。
產學合作委員會
楊亦東(主委) 國立臺灣科技大學營建系教授
林家鍾 台聯工程顧問公司特助
吳演聲 中興工程顧問公司正工程師
趙志強 林同棪工程顧問公司組長
楊國雄 台灣世曦工程顧問公司副理
中華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九月六日第一屆第二次理監事聯席會議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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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本簡則依據本會章程第二十六條之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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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委員會之任務如右:(一)編擬委員會年度工作計畫。(二)推動有關可靠度工程之產學研究與技術發展。(三)推動可靠度工程觀念與應用,並提供專業諮詢。(四)蒐集與推廣可靠度工程之國內外資訊與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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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本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委員五至九人,得設副主任委員一人,由理事長提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其任期與當屆理監事任期相同,連聘得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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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本委員會應遵行本會章程所定之任務,並執行理事會交辦事項,對外行文以本會名義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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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本委員會之經費,由本會統籌編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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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本委員會不定期舉行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之,並擔任會議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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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本委員會之決議,應有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委員較多數之同意,並經提報本會理事會通過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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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本委員會主任委員應列席本會理事會議,提出工作執行報告,並列入會議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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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本簡則未盡事宜,悉依本會章程及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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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本簡則經本會理事會通過,修正時亦同。
國際交流委員會
楊亦東(主委) 國立臺灣科技大學營建系教授
林家鍾 台聯工程顧問公司特助
吳演聲 中興工程顧問公司正工程師
趙志強 林同棪工程顧問公司組長
楊國雄 台灣世曦工程顧問公司副理
中華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二月二十九日第一屆第三次理監事聯席會議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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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本簡則依據本會章程第二十六條之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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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委員會之任務如右:(一)委員會年度工作計畫編擬。 (二)推動與國際可靠度工程團體之交流與聯繫。(三)促進可靠度工程研究發展之國際合作。(四)推動其他與可靠度工程有關之國際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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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本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委員五至九人,得設副主任委員一人,由理事長提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其任期與當屆理監事任期相同,連聘得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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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本委員會應遵行本會章程所定之任務,並執行理事會交辦事項,對外行文以本會名義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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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本委員會之經費,由本會統籌編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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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本委員會不定期舉行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之,並擔任會議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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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本委員會之決議,應有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委員較多數之同意,並經提報本會理事會通過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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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本委員會主任委員應列席本會理事會議,提出工作執行報告,並列入會議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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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本簡則未盡事宜,悉依本會章程及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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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本簡則經本會理事會通過,修正時亦同。